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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平鎮國民中學 學生家長會 章程(範例)

桃園縣平鎮國民中學 學生家長會 章程(範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桃園縣平鎮國民中學 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學校內(桃園縣平鎮國民中學)
第三條: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條: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視全校班級數),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21 人,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本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經費支援、協助學校發展。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六週內召開,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審議會務計劃、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事項。 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家長代表。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二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需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家境清寒者免繳。
第十五條: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家長費經費應由會長及常務委員一人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家長會辦公費。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第十八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十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桃園縣家長會設置辦法」辦理。
第廿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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